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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调整22个省份生活垃圾收费标准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1.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1月6日消息:2021年12月30日,发改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1年 第8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调整,制定并发布《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 

发改委调整22个省份生活垃圾收费标准

目录清单中涉及北京、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新疆等22个省份的生活垃圾收费情况。 

22个省份调整生活垃圾收费标准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22个省份最新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如下: 

1、北京市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户•年。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2、山西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3.5~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驻并部队40~105元/吨; 

宾馆、旅店业2~12元/床•月; 

商业门店及其他商业用房0.2~1.2元/㎡•月; 

长途客运车辆1.5~2元/座•月; 

餐厨垃圾:2~18元/间•天。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内蒙古自治区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1~5元/户•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旗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不同经营场所分为平米、床位、摊位、座位、包月等计费:0.1~1元/月•平方米或2~2.5元/摊位•天或1.5~2元/床位•月或3.5元/座位•月或10~30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旗县相关文件。 

4、上海市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 餐厨垃圾,基数内60元/桶,基数外120元/桶。 

2. 高级宾馆(四、五星级宾馆)、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台球房、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游艺厅、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室等企业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基数内80元/桶,基数外160元/桶。 

3. 其他生活垃圾,基数内40元/桶,基数外80元/桶。 

5、江苏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2~6元/户•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单位按人收取1~4元/人•月; 

按经营面积收取0.15~1.5元/平方米•月; 

按垃圾产生量收取21~40元/吨等。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6、浙江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生活垃圾清运费、代运费为10~360元/吨,或每人2~8元/人•月,或10~72元/户•年等。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生活垃圾清运费、代运费为10~360元/吨,或每人2~8元/人•月,或10~72元/户•年等。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7、福建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9~10元/每户每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按用水量计费:每吨征收0.3~2.66元;

按营业面积计费:每平方米0.3~1.5元/月; 

按人数计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和社会团体等按每月1~3元/人; 

按车辆数计费:客车类小型车4元/月、中型车8元/月、大型车10元/月,货车类每吨2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8、江西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5元/月•户。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 按实际垃圾量计征:10~100元/吨; 

2. 按营业面积计征:0.2~1.5元/月•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9、山东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12元/户•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按面积0.1~3元/平方米•月,按人数2~4元/人•月。 

实行计量收费的,最高25元/立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10、河南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2~7元/月•户。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0.2~1.5元/平方米•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11、湖北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50~8元/户•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人头收费1.6~6元/人•月,按面积收费0.25~0.3元/㎡•月等; 

2. 餐饮业按经营面积收费0.6~3元/㎡•月,按桌收费3~20元/桌•月等; 

3. 宾馆业按经营面积收费0.15元~2元/㎡•月,按床位收费1.2~4元/床•月等; 

4. 门店摊点按经营面积收费0.4~3元/㎡•月等。 

5. 建筑垃圾按面积收费1.6~10元/㎡,按重量收费3~40元/吨等。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12、湖南省 

(一)居民生垃圾处理收费 

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25~0.4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2~0.64元; 

经营性场所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3元;

餐饮、旅馆、医院按桌(床)位每月3~5元; 

客运车辆按座位每月每位1~3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13、广东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0.06~0.8元/吨水或3~21元/户•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0.02~0.8元/吨水或3~160元/户•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14、广西壮族自治区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城镇居民:3~9元/户•月或0.4元/立方米、0.47元/吨(随水征收); 

暂住居民:1.3~5元/户•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15、重庆市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 主城区:居民每户每月8元。

2. 主城区外:不低于主城区收费标准的80%。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区县(自治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主城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人每月2元; 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每吨110元; 商业门店,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每月每平方米0.55元,经营面积200至5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5元,经营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45元,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4元.(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征)。 

2. 主城区外: 不低于主城区收费标准的80%。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区县(自治县)相关文件。 

16、四川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以人或户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按职工人数计收,也可按垃圾量计收。

2. 车站、港口、机场等公共场所按垃圾量计收。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垃圾并入公共场所收取,不再对运输工具单独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3. 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管业场所面积或垃圾产生量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17、贵州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居民1~2元/户‧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机关事业单位1元/人‧月; 

商户办公楼0.5~2.5 元/平方米‧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18、云南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 2~15元/户•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1.5~15元/人•月 餐饮:15~600元/月或0.1~55元/月•平方米

医院/酒店:2~7元/床•月 

零散摊点:0.5~5元/点•月 

其他服务行业:15~60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19、西藏自治区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每月1元~600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行署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每月1元~600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行署相关文件。 

20、陕西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2.3元/人•月或1~11元/户•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在岗人数计收,1元~5元/人•月; 

医院、旅社、宾馆等按床位数结合床位使用率计收,1元~3元/床•月,或按面积计收,0.40元~1.2元/平方米•月; 

餐饮、商业门店、娱乐场所等按营业面积计收,0.1元~3元/平方米•月; 

修理厂、加工厂、洗车场等服务业按定额收取,10元~200元/月;

集贸市场、夜市、零散摊位按摊位计收,2元~50元/摊位•月(或天);

按垃圾产出量计收,23元~50元/吨。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21、青海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00~6.00元/户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40~90元/吨等; 

2. 餐饮业、娱乐业、其他营业网点每月每平方米按0.30~1.5元收取;

3. 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按实际垃圾量收取30~53元/吨等; 

4. 各类零星占道摊点按实际占道面积每天每平方米按0.6~2元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 按用水量计:0.4~1元/立方米(乌鲁木齐市、和田地区); 

2.1~15元/月•户 (伊犁州、博州、和田地区、吐鲁番市、阿克苏地区、巴州、克州等地、州、市);

3.1~4.5元/月•人(哈密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喀什地区、阿勒泰地区等地、州、市)。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按用水量计:0.4~0.8元/立方米(乌鲁木齐市、和田地区) 

2.普通垃圾:10~150元/月•户,建筑垃圾:495~600元/吨(伊犁州) 

3.各类办公、商业、服务等经营场所:0.05~2元/平方米•月(哈密市、昌吉州、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巴州、博州、克州等地、州、市) 

4.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按单位实际人数每年10~18元/人;摊点卫生清运费0.16~10元/天•摊;建筑垃圾清运费1.5~5元/吨;餐厨垃圾:50元/吨(阿勒泰地区、喀什地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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