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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申请无人清扫应用示范”政策解读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8.18

为贯彻落实国家《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文件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和《深圳市关于贯彻落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深交规〔2018〕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联合印发的《深圳市关于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于2020年8月发布,并于2020年8月10日正式实施。

深圳市关于“申请无人清扫应用示范”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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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发布《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 《交通强国建设纲要》 《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等国家文件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智慧交通建设、智能网联汽车强国建设等新使命新要求,响应《管理规范》 《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产业发展与应用示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实施意见》进行补充及延伸,明确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场景、示范条件、办事流程等内容。 

二、《指导意见》与《实施意见》是什么关系? 

《实施意见》于2018年5月印发并实施,主要用于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并限定测试过程中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货物。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技术迭代现状及行业发展需要,在《实施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延伸和补充,制定《指导意见》,允许载人、城市环卫作业和载货及其它专项作业等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活动。 

三、《指导意见》适用于什么对象? 

本《指导意见》旨在指导和规范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工作,适用于取得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和临时行驶车号牌后,申请开展载人应用示范、城市环卫作业应用示范、载货及其它专项作业应用示范的主体及其相关车辆、驾驶人、安全员。 

四、申请应用示范需要经过哪些步骤 

(一)首先应按《实施意见》要求取得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和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满足《指导意见》有关条件后,开展应用示范申请工作,并将所需材料递交联席工作小组(由市交通运输局代表),地点: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三)联席工作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市交通运输局代表联席工作小组为审核通过的每家应用示范主体出具应用示范通知书。 

具体参见如下所示流程图 

深圳市关于“申请无人清扫应用示范”的流程

五、申请应用示范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应用示范主体、应用示范车辆、应用示范驾驶人和安全员在满足《实施意见》所提出的申请条件的基础上,应用示范主体应提交应用示范方案及应用示范应急预案,具体材料如下: 

1、应用示范方案; 

2、应用示范应急预案; 

3、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 

4、在有效期内的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和临时行驶车号牌; 

5、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6、获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7、应用示范车辆车载终端介绍和操作说明(如:是否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的车辆基本信息,数据存储时间等); 

8、应用示范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9、应用示范安全员身份证、驾驶证(若有)、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10、应用示范驾驶人及安全员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培训情况等证明材料; 

11、申请载人、载货及其他专项作业,在提交以上材料的基础上,还应提交应用示范车辆在申请开展应用示范所在区域道路进行单车不少于1000公里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 

六、应用示范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应用示范车辆在应用示范过程期间,应严格遵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管理规范》、《实施意见》关于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发生失控、交通事故等异常情况时,运用示范主体或应用示范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并向联席工作小组报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等相关工作。

深圳市关于申请无人清扫应用示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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